
根据《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 线上股票配资平台搭建
举报奖励办法》,
拨打12345举报身边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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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您的一次举手之劳,
或许就能挽救生命、守护平安!
为深入推进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现公布一批
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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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罚款2万元!
2025年8月4日,珠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在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筛粉机粉尘20区使用非防爆电器,且湿式除尘一体机水泵故障,无法正常运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珠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倾斜试验不合格,罚款1万元!
2025年6月6日,珠海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依法对某公司施工项目进行工程设备机械抽检时,现场检查发现抽检的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倾斜试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珠海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案例三: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罚款2000元!
2025年5月16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依法对某化工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请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对照自查!
请广大群众、企业职工
积极举报身边及企业存在的
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实名、匿名均可!
举报电话:12345
让我们携手共建更安全、
更美好的社会环境!
编辑:黄子洋
责任编辑:杨文俊
来源: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线上股票配资平台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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